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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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CHUVANMANH(中文譯名:周文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UVANMANH(中文譯名:周文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CHUVANMANH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8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月馨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