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曹瓊云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金勢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