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債務人 李春鳴 代理人 李艾倫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2.債務人104年6月至105年3月間房屋租賃契約,並說明當時所租賃之房屋坪數、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並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工退休金?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退休金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