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債務人 曹美華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據債務人陳稱自105年7月後即無收入,請說明將來更生方案如
何清償?⒉自104年6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4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⒍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⒏提出應受扶養人 簡梅 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簡梅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據債務人所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中記載,債務人前曾毀諾,請具體說明當時之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