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聲字第53號聲請人 羅章興 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惟本件聲請人主張之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竹簡調字第104號),業經撤回在案,自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