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1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翁林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肆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