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郭素霞
劉高惠 陳金德 陳澄河 陳碧娥 林 陳香娥 廖婉恩 黃文淵 羅文君 鄧麗圓 翁自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愛玉 等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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