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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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森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21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森仁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50平分公尺」應更正為「65平方公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森仁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違法搭蓋建築物(面積約為65平方公尺、高度約
3公尺),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行為固屬可議。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生活狀況良好;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877號被告黃森仁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82巷4號居桃園縣中壢市○○○街1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森仁於民國100年11月間某日,未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擅自在其所有之桃園縣中壢市○○街84巷8號建物,以鋼架、鐵皮為材質,搭建第5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6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於100年11月30日依法查報並張貼稽查通知單,並於100年12月20日依法強制拆除。詎黃森仁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於100年12月27日,復在上址以鋼架、鐵皮為材質,重建第5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50平分公尺之違章建築。嗣經桃園縣政府於100年12月29日再行查報,並張貼稽查通知單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森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縣政府分於100年11月30日、同年12月29日開具之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稽查通知單、桃園縣政府101年1月4日府工拆字第1010003260號函及上開違建現場照片9張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檢察官吳怡明
李佳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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