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10號原告 李宗儒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孫浩偉 律師被告 陳良發 上列聲請人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臺北市○○區○○路○○段○○○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