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請人 闕起廸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相對人 陳氏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有兩造之戶籍謄本、案件概述單、本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8號民事裁定、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相對人之出生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之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茲核閱上揭書證,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文規定,本件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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