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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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七號聲請人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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