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450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孫瑞成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之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係以:原處分機關以伊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上午8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號前時,因使用註銷牌照駕車行駛,經警攔檢舉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裁處伊罰鍰新臺幣(下同)5,400元並扣繳牌照。惟伊並不知道該車係何人所有,亦不知道牌照業經註銷,原機關之裁決,顯有未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汽車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前項第4款之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而前揭條文所稱「所有人」之意義為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明文定義,惟汽車屬於動產,民法上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並非以「登記」或「過戶」為要件,雖然道路交通管理各項異動登記之「車主」部分,於行政或訴訟程序上有推定何人是「所有人」之效力,但在解釋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有人」為何人,仍應從民法之規定。至於汽車所有人怠於辦理各項異動登記,而影響交通管理秩序之情形,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已有處罰之明文,並不能將各項異動登記之「車主」視同「汽車所有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抗字第825號裁定意旨參照)。基上,汽車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罰之對象為「汽車所有人」,亦應係違規時汽車之真正所有權人而言,而非汽車之登記名義人。蓋因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事項,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雖可據以作為該車所有人之判斷依據,然該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並非當然即為民法上之真正所有權人。況車輛經牌照註銷後,其原有車籍資料即無從加以變動,原車輛所有人如欲將該註銷牌照車輛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因其他法律關係而喪失所有權時,亦無從藉由車籍資料之變更,而另為車輛新車主之登記,故車輛經完成牌照註銷登記後,其所有權之歸屬為何,已難僅藉由車籍資料加以確認,又民法上動產所有權之歸屬,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例如航空法之飛行器、船舶法之船舶或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非以登記作為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尚不能單以登記內容作為認定實體所有權之依據。
三、經查:㈠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登記之車主姓名為 孫樹新 ,而孫樹
新業於89年12月14日死亡,且該車牌照已經註銷等情,有本院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6頁、第8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異議人為孫樹新之子,為其於本院調查中所是認(參本院卷第16頁),復有本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考(參本院卷第7頁),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又孫樹新過世後,其財產應由其配偶、子女繼承,乃係我國
民法所明文規定。而依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孫樹新89年間過世後,一直停放在異議人住處之情(參本院卷第16頁異議人之陳述),顯然該機車於孫樹新過世後,即由異議人所取得,依一般社會常情,該機車自係異議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物,至為灼然。
㈢再該機車自孫樹新過世後,停放在異議人住處,業據異議人
陳述如前,則該車自停放開始,迄本件違規發生之日,業已停放異議人住處長達11年有餘,衡情,異議人對該車係何人所有,自當知悉甚詳。且該車長達11年之期間,均未處理相關稅金、驗車事宜,亦為異議人所坦認(參本院卷第17頁),衡情其對該車牌照是否尚能使用,自當有所懷疑。而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則異議人在對該車牌照是尚能使用有所懷疑之情狀下,仍貿然騎乘該車,其使用註銷牌照駕車行駛,自難謂無故意或過失可言。異議人前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為前開重型機車所有人,且確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5,400元,並扣繳牌照,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揚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