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億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6日上午十一時在本
院士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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