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朱名堅 被告 張勵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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