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3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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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00號原告駿業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玉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除了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與起訴標的外,並應檢附裁決書影本,以符起訴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