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 陳士良 訴訟代理人 游允誠 被告 黃賜慶 兼訴訟代理人 黃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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