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91號上訴人 劉有竹 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