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簡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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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簡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簡字第83號被告 潘峻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埔簡字第8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潘峻豪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