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 蔡季庭 被告 古浩君 法定代理人 古坤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6年4月2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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