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6號抗告人即原告 蘇寶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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