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6號原告農林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申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被告 楊麗娟 即農林檜木精品館
林信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王奐淳 律師 田杰弘 律師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之聲明所載與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所測丈字第一四九0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A、B建物所載重測後坐落土地地號及面積不符,應就此部分提出準備書狀及該土地重測後之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