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金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金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8月,受刑人於民國99年
1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復於105年6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
6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