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千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即反訴原告采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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