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七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郭義俊 │慶豐銀行民生分行│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伍萬叁仟元│CF三三三二二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