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37號聲請人 彭如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想想國際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列相對人想想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張凱婷 ,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記載,相對人於111年9月12日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 吳宣芃 ,並非張凱婷,且卷內亦無張凱婷為相對人之經理人、董事等相關資料,顯難認張凱婷得擔任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又本院於112年7月19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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