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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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麗 上訴人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65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