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林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信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9,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8,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