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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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石美倫 即 曾庚妹 之繼承人
石而美 即曾庚妹之繼承人
石勝次 即曾庚妹之繼承人兼上三人代理人 石政建 即曾庚妹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俊宏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