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98號原告 陳少葦 被告 簡士軒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字第10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於107年3月3日在臉書家族網站購買帳篷,但被告收到款項後即失聯,遭詐騙30,000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