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葉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松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0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9日
民事法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