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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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保安汽車輪胎企業行即 吳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緒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39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9日
民事法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