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債權人 游勝發 非訟代理人 邱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瀚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算之依據(如不能補正,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不能補正,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