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均如
陳柏瑋 上二人 劉湘香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陳均如及陳柏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河南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9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