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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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1592號債權人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鍾嶧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新竹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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