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普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鉦隸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1,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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