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清堂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調院偵字第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毀損告訴人 劉立中 財物行為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調院偵字第655號被告高清堂男6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與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110年度偵字第4446、18313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清堂前因多次毀棄損壞、竊盜案件,甫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8日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於110年7月13日19時5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下稱:臺大推廣部)旁機車停車格,持美工刀割破 呂奇典 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致其受有毀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呂奇典。
㈡於110年7月13日19時5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大
推廣部旁機車停車格,持美工刀割破 陳秋枝 所有、 李偉菁 管領使用並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致其受有毀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陳秋枝、李偉菁。
㈢於110年7月13日20時15分,在臺北市○○區○○○0段0號臺大側、
靠近辛亥路2段與建國南路2段交叉路口旁之機車停車格,持美工刀割破劉立中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座墊,致其受有毀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劉立中。
二、案經呂奇典、李偉菁、劉立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清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呂奇典、李偉菁、劉立中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車損狀況之照片3張、車籍詳細資料報表3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清堂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被告高清堂前涉犯毀棄損壞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46號、第18313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92、1150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205、1207號(玉股)審理中,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犯本件之毀棄損壞罪嫌,屬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爰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有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檢察官江貞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昭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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