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9號抗告人 鄭善財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吳育森 間因106年度司拍字第7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