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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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 范揚明
范智欽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范智偉 人被告祭祀公業 范阿旺 法定代理人 范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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