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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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代理人 謝金樹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江阿均 (亡)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另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江阿均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向鈞院辦理限定繼承,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固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但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上記載之債權人係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另有提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對江阿均之債權陸續轉讓予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嘉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聲請人之債權讓與聲明書,惟未見前揭公司與聲請人間債權讓與時已合法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證據,縱債務人已死亡,依法亦應通知其繼承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5月10日、108年6月2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迄今猶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該等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自不生效力,易言之,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江阿均之債權人。準此,依卷內資料觀之,聲請人非利害關係人,其閱覽卷宗之聲請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