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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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明
陳鄭文治
一、債務人陳俊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萬陸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叁仟貳佰柒拾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俊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陳鄭文治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