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告 郭青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貴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告 郭青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貴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