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告 郭青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貴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