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5號原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被告 李塋昌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361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A、B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於無其他方法認定其客觀價額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亦得作為客觀價額之核定。而A、B土地之面積分別為2,401、630平方公尺,於104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均為4,920元,有A、B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12,520元(計算式:4,920×2,401+4,920×630=14,912,5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4,361元,尚應補繳88,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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