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2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非訟代理人 楊筱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高花枝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聲請人,於聲請時即應提出足以顯示當時權利狀態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為抵押權人,且所列載之相對人確為抵押物所有權人,否則其聲請要件即有不備。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已自原抵押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登記之抵押權及其抵押債權,且其抵押債權仍未全額受償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聲請人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聲請時,除未提出其為權利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時之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外,其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乃於103年8月18日所列印,距離聲請時已近半年,難以證明抵押物聲請時之權利狀態。經本院於104年2月2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前開資料,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有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39│建│81.11│全部│├──┴───┴────┴───┴──┴─┴────┴──┤│重測前:溪心寮段1-1795地號、面積80.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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