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昇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程泰機械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8月2日│40,925元│VC0000000││││限公司│行中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