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停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停字第4號聲請人 林昭賢 相對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代表人 陳振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民國102年3月8日第一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於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號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性別歧視事件業已於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9號審理中,因相對人原處分命聲請人在103年3月9日前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課程與8小時心理輔導課程,因接受該課程後有無法回復之情況且有急迫之情形,爰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審酌相對人意見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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