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弘婷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弘婷(原名 朱永秀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