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卓旻鋒 被告 黃奕欽 訴訟代理人 葉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被告供擔保金額「壹佰參拾陸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零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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