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2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上與本票所載不符)。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