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嘉萍附表:
一、請提出配偶五年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與明細及配偶三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之土地及房屋登記簿謄本。
三、請債務人提出95年迄今所使用之金融機構存摺及交易明細,並說明95年迄今參與之各項投資(包括股票、基金)、所購買之保險(應說明每月繳納之保險費若干)。
四、請詳述近5年以來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與起迄時間、收入狀況?為何自64年以來均將勞保投保於餐飲職業工會?並請債務人提出由雇用人出具證明之工作證明及今年以來每月薪資若干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