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1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標示「附表」(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